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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給與買受人,卻未依法開立,而以另一營利事業開立的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者,將會遭受處罰,除銷售人未依法給與憑證須受處罰外,買受人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也會被處罰,但買受人如提出檢舉,而且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者,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另外,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因銷售人未給與致未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者,免予處罰。所謂「銷售人未給與致未取得憑證」,是指銷售人未依法給與,致買受人未取得憑證或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而言,至於買受人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是否明知,並不影響其適用免罰規定,但買受人明知而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的憑證,應屬已參與逃漏稅行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不得發給檢舉獎金。該局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貨物,乙公司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以丙公司開立的發票交付給甲公司,甲公司明知丙公司非其交易對象,仍持丙公司所開立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抵扣銷項稅額,甲公司已有參與該逃漏稅行為,事後甲公司檢舉乙公司未給與憑證,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於裁罰確定並收到乙公司繳納的罰鍰時,不得提撥獎金給甲公司,但甲公司明知而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仍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並指出,營利事業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除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罰則外,其如持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將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的規定,但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該條款規定處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進貨應確實取得交易對象開立的銷售憑證,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報廢時,應特別注意該項固定資產是否已屆耐用年數,其報廢程序而有不同,如有出售廢料收入,應列為收益。該局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滅或廢棄,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若有出售廢料收入,應將售價作為收益,其證明文據可提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但如未能取得前面所述幾種報廢證明文件時,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固定資產如屬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報廢,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營利事業仍應保留足資證明確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相關出售收入憑證或回收業者回收單據等,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報廢固定資產應注意申報要件並保存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另外報廢資產如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出售收入更別忘了要列入收益申報。
Q:我們公司目前結算申報適用於擴大書審 最近想要從大陸進口兩批玻璃跟鐵鋁管的包裝盒 金額約9~10萬會分次進貨 第一批進貨金額將近兩萬 第二批會交完所有的貨 查閱了很多貼文也打去物流商諮詢 得知可以用小三通進口也可以走一般的報關流程 想知道 1.哪個方式進口對公司稅務上的規畫比較好? 2.哪個節稅比較多,因為物流業者一直強調小三通可以省17%的增值稅? 3.一般報關流程可以省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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