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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有些納稅人會有迷思,以為將房屋無償借予親朋好友使用,無須申報租賃所得。然而,依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該所舉例,若王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媽媽獨資開設花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王先生不須申報租賃收入。但若王先生是無償將房屋借與其姊姊開設事務所,因姊姊非屬直系親屬,雖然王先生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於辦理扣繳檢查時,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而遭補稅送罰。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該局指出,本案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向房東承租一棟3樓透天房屋,雙方約定按月給付租金4萬5仟元,其中第1、2樓層作為營業使用,第3樓層為一般住家,依實際使用情形核算營業用月租金為3萬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即3,000元,因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負責人應依規定將每月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該負責人因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該局除限期責令其補繳稅款外,並處予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請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如薪資、租金時,有否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是,需加入公會,根據內政部商業團體法規範:
1.商業團體採取強制入會規定的意義,乃在集合同業力量,保障同業的利益,促進同業的發展,並建立同業的自律及自治秩序,經由商業團體的自律與評鑑制度,淘汰違法廠商,獎勵優良廠商,俾發揮團體的「經濟性功能」及「社會性功能」。如上所述,商業團體係透過集合同業力量,爭取及保障同業的利益,如不規定同業強制入會,不加入同業公會者仍可同享公會爭取之利益,形同搭便車,對已加入同業公會者是一種不公平,恐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爰在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之考量下,「業必歸會」政策確有其必要性,惟為兼顧社會實際需求,內政部在現行輔導商業團體之法制上,已採取柔性強制手段,逐步放寬「業必歸會」政策中之「強制入會」規定,例如:現行商業團體法第12條已放寬兼具經營二種以上業務範圍之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公會之規定。


2.又為落實強制入會政策,對不依法加入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採取相關罰則規定有其必要性。
*公會入會規範及相關細節請逕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之人民團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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