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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即必須是被投資公司因營業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致原出資額發生折減,始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被投資公司發生營業虧損後始投資或增資被投資公司,嗣被投資公司隨即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則該次投資或增資之出資額並未因此折減,亦即該次投資或增資之損失並未實現。       該局舉例,乙公司(被投資公司)因營運不善有鉅額虧損,決議先增資後同日隨即解散、清算,嗣甲公司參與該次增資後,將乙公司辦理清算結果實際分配金額不足其參與該次增資之出資額部分,於乙公司清算完結年度列報為投資損失。因甲公司所列報之投資損失,非屬其參與該次增資後,乙公司因營業虧損而致參與增資之出資額發生折減之損失,並不符合投資損失認列要件,爰予調減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應留意原出資額折減之損失,如係於參與投資及增資前被投資公司已發生之營業虧損所致,不得列報為投資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Q:A公司於110年度有盈餘,111年度作盈餘分配給各個股東時,其中一股東B公司對A公司尚有欠款,請問A公司對B公司的盈餘分配款,可以與帳上之應收回的借款抵銷嗎?

Q:公司目前已停業近一年,請問在恢復停業前可以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地與負責人? 謝謝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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