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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及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符合規定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擇一採用,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申報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可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情形,選擇有利之抵減方式,例如: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申報為虧損者,可選擇按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抵減當年度起3年內之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雖抵減率較低,但可遞延至以後兩年度抵減。為避免重複租稅優惠,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如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亦僅能擇一適用,結算申報時請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Q:您好,想請問若收到廠商的發票,開立內容為: 未稅金額23809.5,稅額1190,含稅金額25000, 未稅金額是否可開立含小數點的金額,還是應該退回給廠商呢? 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個人薪資收入得減除之必要費用項目,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可減除費用項目及限額如下:(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服務,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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