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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利息,相關借款支付之利息不得認列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向銀行借款2,000萬元,借款利息支出計50萬元,甲公司同時將該筆資金無息貸放予乙公司使用,甲公司於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自行調減該筆利息支出5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不收取利息,應注意該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為利息支出,若認定有疑慮時,請向轄區稽徵機關洽詢。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你好,我司和工業協會合辦研討會,屆時會向報名學員收取報名費,並匯入我司帳戶。在開立發票的部分,因我司為B2B電子發票,無法開立報名費發票給個人,想請問若請協會先開立發票給個人,我司再開立發票給協會,這方法是可行的嗎? 會有什麼疑慮嗎? 謝謝!
Q:我們在經營網路平台,有開發國外市場,會有外國人身分&外國公司透過我們公司平台拉商品去推廣,其他消費者透過他推廣的文章連結到商品進行購買,購買完成後這筆訂單會支付給他訂單% 數的酬勞。 但是% 數會依造商品的廠商自行訂定,是浮動值,而販售商品的廠商有可能是國外廠商,但也有部分會是台灣境內有發貨到國外的廠商。 酬勞的部分有規定超過一定的金額後才能進行請款,因此也無法在每次發款金額中明確劃分那些是屬於台灣境內,哪些是屬於國外廠商。 在這種情況下支付是否仍需扣繳20% ? 如果需要繳納20% ,是像支付未滿183天外籍人士一樣須每月申報,10天內繳納嗎? 若可以免稅,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備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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