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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及其附件格式,業經財政部核定並掛載於本局網站 (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項下,營利事業如有需求,請自行下載運用。竹南稽徵所進一步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8年度稅率為19%。營利事業如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以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依前揭規定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Q:您好: 營業方式為住辦合一,原辦公和囤貨皆在車庫,車庫太熱,打算以其它空房作為辦公室,故安裝冷氣,上期已申報營業稅進項(應已過補正時間),但後來覺得不方便又移回車庫。今收到國稅局來函查詢,請問我應該如何回覆國稅局?是要承認作業疏失?還是有其他解決方式?請問會有怎樣的罰緩?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營業人不開立實體店面,而是透過網路平台(Yahoo、PChome、Facebook、Line、蝦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銷售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當月銷售額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更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個人未辦稅籍登記於106年12月至109年6月間透過Facebook 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經該局查得期間銷售金額887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適用營業稅稅率5%,除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切勿認為網路交易資料不易被查獲而心存僥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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