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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透過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電子書、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之交易日益頻繁,為解決稅源流失及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問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財政部亦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內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修正之營業稅法,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情形,方屬應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向我國銷售貨物,係於貨物自國外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又如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公司、商號、機關、團體等非境內自然人,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由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亦即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非屬營業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無須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營業24小時停車場來電詢問,109年9月1日凌晨1時,因工作人員忘記更換為當期(9-10月份)統一發票,致誤開立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且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停車場銷售勞務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報備其誤用了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並將該銷售額併入實際收入月份(9-10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則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須留意所使用之統一發票是否為當期統一發票,以免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不慎誤用非當期發票,請即時敍明事實,行文向國稅局備查。

Q:現在廣告託播平台已經不在是報紙.電視.廣播上了,公司有網絡平台(Podacst)在運作,有接到廣告託播, 但是客人要求10月上旬託播,卻要開11月份發票, 這樣子可以嗎? 我查了法令,又說廣告業要收款時開立發票,但是我這客人又扯結算時間的原因,要拖到111年1月才會匯款給我公司, 那這樣子正確又合法的發票開立時間點是什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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