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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因調職、非自願離職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態樣及條件,始得適用較低稅率按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10年7月1日修正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以上才得適用20%以下的稅率。但為避免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致適用45%或35%稅率的情形,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明定,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0年7月1日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得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1月間在A地工作並購買房地,嗣於110年7月間經公司調派至B地,於110年8月1 日出售該房地,甲君認為其因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以適用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惟經該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並將該房地出租予他人,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該局乃依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務請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態樣及條件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維租稅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之年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情事,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應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發生短漏報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依出口報單資料,查得甲公司106年度經海關出口貨物金額1億2,098萬元,報關日皆於106年度,惟甲公司未將該外銷收入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且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未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1億2,098萬元,經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2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出口貨物,應按所屬年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因違反規定,致發生短漏報所得情形,除依法補稅外尚須遭受處罰,不可不慎。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房地合一稅2.0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倘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嗣後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10日出售移轉105年間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同年4月9日前)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一時疏忽,未依限申報,惟已於同年4月20日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嗣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亦無短漏報稅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疏忽逾了期限,仍應儘速辦理補申報,倘有應納稅額亦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即可免予受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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