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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民眾正確報稅,該所將常見未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常見類型整理如下,提醒民眾注意: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四、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六、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或交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不屬新制課稅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七、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八、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九、自行認定交易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分區證明或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十一、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如已逾申報期限,倘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0日(星期一)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並請儘速繳納。依土地稅法第5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今年12月1日及12月2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倘遲至12月3日(星期四)以後繳納,將依規定加徵滯納金,且僅能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可多利用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等方式繳納稅款;另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地價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上開延、分期繳稅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業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網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供下載運用;另亦提供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資訊,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Q:您好: 如果A將股票轉讓給B(未上市未公發股票),可是不確定有沒有繳納證交稅,當下A、B只私下用印轉讓,並未到公司辦理轉讓的事宜,如今B過世了,B的太太發現有股票,因當初未到公司辦理轉讓,所以B的遺產清單未有此股票,這樣的話,公司要怎麼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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