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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其中稅捐稽徵機關之最大變革是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居於超然獨立地位,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該分局說明,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可申請由納保官進行溝通與協調;納稅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等情形,致損害其權利時,可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或當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亦可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程序等協助與諮詢,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有助益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和諧共創雙贏。該分局目前設置1名具稅務專業之人員擔任納保官,除查核過程中遇有爭議事項,該分局承辦人員應主動告知可請納保官進行協助及溝通外,另納稅者如發現有稅捐爭議時,亦可向納保官申請協助。

Q:標題: 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 由於現在政府推動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有租稅優惠。 那麼~網路賣家在網路上所銷售的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時,是否仍可適用1% 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呢??

Q:我還想詢問 1.全年所得額金額需等於分配盈餘表裡面的現金股利(應分配盈餘)的金額是嗎? 2.課稅所得額需要與資產負債表的本期損益(稅後)金額相同嗎?(因為是用擴大書審率算出來的跟實際上應該會有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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