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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評選會議有給付出席委員交通費,不曉得所付的這個交通費是否要納綜合所得稅?還是有檢付搭乘的票據(票根),才免納所得稅? 因為其中有出席委員無法檢付票根,告知沒有票根就必須併入納綜合所得稅,而委員相當不解。

Q:使用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取得的員工認股權,員工皆未入境台灣也未提供在境內提供勞務,請問是否需要扣繳? 另外,如真需要扣繳,是否能適用產創條例中的緩課申請?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外籍人士將境內財產出售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依法課徵贈與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之認定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所以外國人如將其境內財產(如不動產、股權等)出售給二親等以內親屬,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以贈與論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MR.B君於111年出售臺北市北投區之房地予兒子A君,MR.B君出售時雖居住在境外,惟出售境內房地且對象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售價無顯著不相當情事並認定買賣屬實者,免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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