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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母親已於多年前往生,父親因意外去世,她與弟弟2人是繼承人,若姊弟倆拋棄繼承權,由3位未成年孫子繼承,可否增列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人,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又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此,張小姐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為繼承人時,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位子女(即張小姐與弟弟)繼承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而張小姐的例子,如果僅是弟弟拋棄繼承,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只能扣除繼承人張小姐1人之扣除額50萬元(110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該局再進一步說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代位繼承人仍為民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仍可適用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規定。(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以前各年度合計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以符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本期稅後純益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而累積虧損之彌補,依公司法第20條、第228條及第230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向股東會提出虧損撥補議案,並經股東會議決之程序為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虧損272萬餘元,該金額係甲公司帳列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累積盈餘404萬餘元加計105年稅後損益負676萬餘元之合計數。惟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卻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676萬餘元,未將104年帳列累積盈餘併入計算實際累積虧損金額,致短漏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404萬餘元,經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按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自未分配盈餘減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錯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到補稅及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請問我如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如果其中某個月營業額超過20萬會被罰款嗎?但是整年月平均營業額並沒超過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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